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不得超越合同确定的地点或者区域,占用公共区域经营或者堆放物品。农(集)贸市场开办者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集)贸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监督。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