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露天烧烤等行为。

沿街商铺应当保持门前整洁有序,不得在店外经营、乱搭乱挂,不得违反规定向外倾倒垃圾、污水。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