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闯红灯、违反规定逆向行驶;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滞留;
(三)手持使用通讯工具;
(四)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驾驶非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
电动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加装车篷。
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停放,不得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整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