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的行为。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