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及时予以援助。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