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新型煤化工、现代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主导产业和高成长性产业,支持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水平,发挥集聚效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市人民政府安排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科技创新政策的落实,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