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技创新的宣传和引导,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