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技创新的宣传和引导,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