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经信、人社、财政、金融、农业、教育、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