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机制。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技人员的科研诚信档案制度,记录本单位科技人员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