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研发、技术转化、技术服务外包、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经纪、专利代理等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社会公共事务和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