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适当的住房补贴。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