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市人民政府尊重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其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配偶工作安排保持原单位编制性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