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工作机制,加大培养、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的财政投入。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