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引导中小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创新战略合作关系。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依法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