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在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和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百分之五。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