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技术入股、转让、许可等形式在本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

市人民政府安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支持在本市开展先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