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献血条例第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流动采血车停放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动采血车的停放,干扰和妨碍流动采血车的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