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考核体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应急献血机制,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献血宣传、动员工作,根据年度献血计划制定献血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动员和组织本辖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献血宣传、动员、组织等相关工作,落实年度献血工作目标。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