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