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献血宣传,将献血知识纳入公共卫生健康教育;
(二)制定年度献血工作计划;
(三)指导应急献血队伍的管理;
(四)加强采血专业队伍建设;
(五)做好流动采血车停放地点设置规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献血知识宣传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科学技术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普法、科普教育内容。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为献血屋建设、采血车停放、献血公益广告设置提供支持。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教育、医疗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红十字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献血宣传、动员活动。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