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教师、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定期献血;鼓励公民捐献血小板和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