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献血队伍,在需要应急用血或者血源不足时,组织、动员应急献血人员献血。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技术、服务、安全保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