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发生医疗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以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应当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动员和组织公民紧急献血。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