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献血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四)利用他人的无偿献血证牟利;(五)雇佣他人献血、冒名献血;(六)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