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本市多次献血的,或者从事献血志愿服务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终身荣誉奖或者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志愿者,应当予以奖励。

奖励应当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