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