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有计划地实施保护工程。对历史建筑及其它重点民居、吊脚楼群、古树名木实行建档、挂牌保护。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