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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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