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的;(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三)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的;(四)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