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自然人文资源,科学规划旅游景区、景点、线路,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旅游基础设施。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密监控交通流量、景区承载量,依据保护需要建立绿色交通运输和接驳服务体系,严格控制社会车辆进入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环保。具体办法由凤凰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