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自然人文资源,科学规划旅游景区、景点、线路,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旅游基础设施。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密监控交通流量、景区承载量,依据保护需要建立绿色交通运输和接驳服务体系,严格控制社会车辆进入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环保。具体办法由凤凰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