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对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醒目标识,进行日常保洁和维护。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