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生态环境保护,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严密监控环境容量和防控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制定水、光、气、声、渣、土壤等各种环境污染要素的具体防治办法。

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