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生态环境保护,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严密监控环境容量和防控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制定水、光、气、声、渣、土壤等各种环境污染要素的具体防治办法。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