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的商业过度开发,对古城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