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本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工作,协助做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等管理工作。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金融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由其设立机关进行资格审核并负责监督管理。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按照协会章程进行自律管理和开展活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给予行业惩戒,协助处理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适用等方面的纠纷。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