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工作协调,完善相关保障政策,鼓励、支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创新和司法鉴定标准实验室建设,适应诉讼活动需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