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指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鉴定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