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条有效鉴定机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有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报送名册编制申报材料。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执业条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编入年度名册并向社会公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新增、变更、撤销、注销、停业整改等情形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电子版名册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