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状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