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工作机制,依法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四)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