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等费用,依法应当由诉讼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或者通知诉讼当事人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机构向诉讼当事人出具合法凭证。鉴定人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