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等费用,依法应当由诉讼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或者通知诉讼当事人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机构向诉讼当事人出具合法凭证。

鉴定人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