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九条有效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或者补充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四)拒绝接受不合法的鉴定指派和鉴定要求;(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保留不同鉴定意见;(七)获得合法报酬;(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