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