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