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的;(二)所在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延续的;(四)申请执业必备的行业资质终止或者被撤销的;(五)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六)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