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由鉴定机构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就变更事项申请变更登记。

行使侦查权的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设立机关应当及时将变更事项书面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