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