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五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