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